黑龙江省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对它的认识也通过逐步实践、总结经验而不断深化。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中发[1982]号文件)后,以包干到户、包产到户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全国迅速而广泛地推开。为进一步研究省情、总结经验,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省委派省委书记陈俊生带队到嫩江地区调查研究农业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派省委常委、农工部长王玉生带队到河南、安徽、江苏、山东、辽宁、吉林六省学习考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情况。经过调查研究,调查组和考察组同时向省委汇报提出农业生产责任制能够有效地解决平均主义弊病,把集体经营的优越性和个人生产经营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承包到户不会走向分田单干,集体经济不但不会受到破坏,而且能够得到发展壮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能使农民在生产和经营上有更大的自主权,在经济上得到更多的实惠。12月24日,省委召开市(地)、县委书记会议,要求全省农村进一步推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无论哪种联产承包责任制形式,只要群众愿意,都要有领导地实行,并要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这项工作。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大胆地推进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通知》下发后,全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文件和全省市(地)、县委书记会议精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随之在各地迅速推广,群众形象地称之为“开闸放水”。到1983年末,在全省生产队中,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的占87.1%。至此,尽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在黑龙江晚了一段时间,但它终于成为了黑龙江省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1983年11月3日,省委印发了《关于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试行办法》,对土地承包和经营管理、农机与耕畜的经营和管理、扶持专业户、土地开发性承包、社会化服务、集体提留和负担管理、农田基本建设和集体用工等10个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初步完善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废除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同时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随后,省委、省政府召开政社分开建乡工作会议,制定了政江分开、设立乡政府的工作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省全面展开政社分开和建乡工作,到1984年9月,全省共建1162个乡镇。同时,全省农村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生产小队改为村小组。至此,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宣告结束。
推行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改革农村流通体制和发展乡镇企业创造了历史条件。1984年,省委根据中央关于“疏通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开创乡镇企业新局面”的要求,公布了《关于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促进政企分离,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实行乡镇办、村办、联办、户办企业的乡镇企业发展方针。1985年4月,全省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的“双轨制”。8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乡镇企业工作会议,强调黑龙江省发展乡镇企业,必须利用资源优势,坚持走有黑龙江省特色的道路。1986年,全省开始在乡镇集体企业中推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承包经营责任制,而对小型或亏损企业则实行租赁经营。
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的农村改革,适应了全省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3年,黑龙江省虽遇历史少有的自然灾害,但粮食总产量达到154.9亿公斤,在多年努力的基础上,终于登上了粮食总产量150亿公斤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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