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体制改革,是黑龙江省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一个重要内容。从黑龙江农业内部结构看,由于长期片面强调“以粮为纲”造成了农业内部农、林、牧、副、渔比例不协调,林、牧、副、渔业比重小,只占农业总产值的1/4(全国占1/3),省内许多自然优势没有得到发挥或充分发挥。为了扭转这种局面,省委在保证和提高粮食产量的基础上,大力调整农业内部结构。省委在1979年5月召开的四届二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在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各种经济作物、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努力加,陕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步伐。1981年,省委又进一步提出全省农村产业结构应按“三三制”比例调整的意见,即按农业产值计算,粮食、经济作物、多种经营产值比重各占1/3。按照省委的部署,全省各地农村因地制宜地实行了“三三制”,农村的多种经营得到发展,以粮食为主的单一农村经济结构开始改变。
在调整农业内部结构的同时,黑龙江省还对不合理的农村经济体制进行了初步改革。改革前,农村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体制,过于集中,分配上存在着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严重平均主义,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致使农民生活的改善比较缓慢。为了改革不合理的农村经济体制,省委遵照中共中央1979年1月发出的《关于加,陕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开始在全省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1979年5月省委批转了《关于肇州县永胜公社实行田间生产责任制的调查报告》,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提倡和推广永胜公社“按季划组、责任到人、定额记工、按质奖惩”的田间生产责任制。到1979年底,田间生产责任制在全省广泛推开。
1980年11月14日,省委第一书记杨易辰在中共黑龙江省代表会议上指出,黑龙江省地多、人少,机械化程度较高,集体经济比较巩固,有好多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的办法可以用来调动社员群众的积极性,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止后,全省普遍实行两种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一种是生产小队的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一种是生产大队的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同时,也有一部分小段包工,还有少数机械度较低、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队搞了几统一(生产队统一种植计划,统一管理农机、人、马,统一出售农产品)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责任制。
1981年11月,省委、省政府召开全省农业生产责任制座谈会。会议从黑龙江省实际出发,强调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必须从有利于统一经营、分工分业、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会议提出,今后全省在农村推行责任制,一是要大力提倡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二是要积极推行农机队联产计酬责责任制;三是要继续推行统—经营、联产到劳(到组)责任制;四是要在那些长期生产靠贷款、吃粮靠返销、生活靠救济的“三靠队”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责任制。随后,全省“统一经营、专业承包”的责任制形式得到进一步发展。到1982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占生产队总数的71.8%。其中,实行联产到劳形式的占46.5%;实行联产到组形式的占10.9%;实行专业承包形式的占5.5%;实行小段承包形式的占28.1%;实行包产到户形式的只占8.9%。
已经实现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初步打破了集体经济中的“大锅饭”、平均主义,使黑龙江省农业生产体制改革向前迈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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