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人民群众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
为此,松江、黑龙江两省分别成立了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组织和指导本地区的宪法讨论,并向上一级宪法草案委员会报告讨论情况和人民群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同时,两省还召集一批城市和农村的报告员和宣传员到省里集中学习宪法草案,然后深入工厂、农村和街道,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关于宪法草案的宣讲,并组织人民群众对宪法草案进行讨论。
8月13日,黑龙江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正式获得通过。省委立即召开会议,号召全省人民积极学习宪法,坚决贯彻宪法,严格执行宪法,把宪法作为一切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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