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土地改革中,为了发展生产,松江、黑龙江两省的一些农户自愿组成各种形式的生产互助组,开始走互助合作道路。1951年,两省开始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3年2月,中共中央公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后,试办合作社的工作在两省普遍展开。按照“积极丽进、稳步发展”的方针和“省委控制、县委掌握、区委领导”的原则,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积极谨慎地确定建社对象。到年底,两省共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691个。这些合作社大部分规模较小,适应当时农村的生产力状况,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绝大多数都获得了好的收成。
这一年末,党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了引导个体农民走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这样一条对我国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1954年初,为了贯彻《决议》精神,松江、黑龙江两省委要求,在巩固老社的基础上,向农民普遍进行走合作化道路的教育,继续开展区级试办工作。此时出现了农业合作化的第一个高潮。
1955年1月10日,黑龙江省委转发《中共中央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对现有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进行整顿。根据农业合作化的发展情况,把全省分为五类地区,即基本合作化地区、合作化比重较大地区、合作化比重不大地区、少数合作化过猛地区和少数空白地区。对这五种情况,分别采取全面整顿、重点巩固、适当发展、适当收缩、积极试办等措施。在整顿合作社阶段,重点抓了合作社的生产管理和合理计酬问题。各地、市、县委还普遍对人社农民进行了关于“生产增加、分配合理、接受国家计划、认真团结帮助社外农民”等四条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标准的教育,有力地提高了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7月31日,黑龙江省委召开农村工作会议,传达毛泽东《关于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报告肯定了黑龙江省双城县希勤村“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办社经验,同时也批评了“只顾巩固、不愿发展”的保守思想。为此,省委提出了“一面巩固、一面发展,不同地区、不同要求”的发展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积极稳妥方针。各地办社热情迅速高涨,出现了全省农业合作化的又一次高潮。10月末,根据形势的发展,省委第六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要在1956年春耕前全省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但实际上到1955年底,全省就基本实现了这一目标,人社农户已达到总农户的80%。
1956年春,在全省初级合作化高潮的推动下,开始迅速创办高级合作社。在这种形势下,省委于1月14日发出《关于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通知》,提出当年春耕前,加入高级农业合作社的农民应达到全省农户的50%左右,到秋天达到80%以上,基本实现全省高级合作化。24日,省委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第一书记欧阳钦作了《站在社会主义高潮前面,为在黑龙江省建设繁荣幸福的新农村而奋斗》的报告,要求各地由书记负责,全党动手,依靠支部,放手发动群众,坚持自愿互利原则,保证建社质量。为避免出现工作失误,省委提出,组建高级合作社工作要分制订规划、研究处理私有生产资料和并社中的公共财产与股份基金等经济问题以及建立生产组织与各种制度三步进行。到2月下旬,全省已建成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8 280个,人社农产170万户,占全省总农尸的96%,基本实现了社会主义农业合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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