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初创时,东北解放区的财政实行分散自给方针,即统一领导、分散经营。其主要特点是:各种税收及公营企业大部分由各县经营,财政主要掌握在区县手中,以维持地方部队和行政开支;没有统一的财政制度和管理,省县间各自独立、互不调剂。由于支援解放战争的需要,财政的绝大部分收入用于地方武装,而且支多收少,造成物资匮乏、财政困难。
1946年,针对这种财政状况,陈云提出了财政收入应以没收敌伪的资财和税收、公债、公粮、发行钞票、开展贸易为来源,同时要紧缩开支,提倡节俭,搞好生产。1947年1月,东北局决定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统一财政。8月,东北解放区财经会议确立了“发展经济,支援战争,依靠群众,军民兼顾,统一筹划,分工负责,精密计算,结成整体”的财经工作方针。据此,黑龙江地区各省都建立起预决算制度,做到了统筹统支,以省为单位的统一财政。 1949年6月和7月,为加强党和政府对财经工作的领导,松江省和黑龙江省分别成立了以省委书记为首的财经委员会,把财经工作列入党的重要工作日程。
抗战胜利之初,黑龙江地区有日币、伪币、苏军军用票(俗称“红军票”)等多种货币并存,金融秩序极为混乱。 1945年11月,为改变这种局面,东北局决定成立东北银行。随后,北满分行在哈尔滨成立。1946年后,嫩江省银行、牡丹江实业银行、合江地方银行也相继成立。这些金融机构分别发行东北流通券和地方流通券,并使之占领市场。1946年5月,苏联红军回国,苏军百元券停止使用。9月,东北银行总行迁至哈尔滨,北满分行并人总行,同时设立松江、嫩江、黑龙江、合江和牡丹江省分行。各地方银行被撤消,其发行的地方流通券兑换成东北流通券。 1947年1月,东北政委会宣布停止使用伪满币百元券、十元券、五元券、一元券。至此,黑龙江地区的货币基本统一。
在发行、货币的同时,各省银行还积极开展信贷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服务。工业贷款遵循优先贷给公营经济、合作社经济而后辅助私人经济的方针。到1949年9月,阿城糖厂、松江制药厂、哈尔滨铅笔厂等一大批较大规模企业,在银行的扶持下纷纷恢复生产。作为新生的合作社经济,银行则以较低利率的贷款予以支持。对一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银行也给予帮助。在土地改革运动中,各银行还开展了收金业务,初步发挥了推动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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