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优惠政策
对新建独资、合资、合作生产和加工型企业(不含煤炭开采),视投资规模给予税收扶持。
1、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前二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前二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
3、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前二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4、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前二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两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对新建独资、合资、合作商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按照第一条扶持标准减半给予扶持。
土地优惠政策
对新上的生产加工型外来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从企业实际上缴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额度作为企业发展资金,扶持投资企业。扶持比例为: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按30%给予扶持;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按40%给予扶持;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按50%给予扶持。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除外。
对投资收购国有企业,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土地为行政划拨的,五年内可以继续实行行政划拨,缓收租金;也可以一次性出让。对实行一次性出让的,除收购企业资金外,按新增投资额度,比照第三条标准给予扶持。
外来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用地,由市政府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以经营赢利为目地的项目除外。
投资者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予,并可将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它投资者合办企业。
收费优惠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最低标准收取。投资企业对应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确有困难的,属于地方征收部分,经有关部门批准,三年内可免收、减收或几年内分期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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