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客商和本地区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民间资金在我区投资办企业,促进我区生态建设,带动我区各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凡在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并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政策的木材精深加工项目、非木产品加工项目、特色养殖项目、特色种植项目、旅游设施项目、城市经营和公益事业开发项目、国有企业改造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地、县、区均在招商局设立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对在我区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代办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在新办企业应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后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结。在地区工商局注册的由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办,在县、区工商局注册的由县、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办。
第四条对招商引资项目划分大、中、小三个类型。
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200万元以上;
中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15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100万元以上;
小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3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10万元以上。
第五条凡符合本政策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对能够足额上缴各种税金的投资者,从纳税年度开始,3年内所缴税金地方分成部分由纳税所在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年缴税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按80%奖励;年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上项目按70%奖励;年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下项目按50%奖励。对新建大型高科技项目,建成后由受益地政府、林业局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科研资金支持。
第六条对大型项目的投资者受益地政府、林业局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年缴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受益地政府、林业局在当地一次性为其建300平方米别墅,产权归大型项目投资者。
第七条凡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旅游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其建设用地,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地价70%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缴纳,在投产后一年内缴齐。
第八条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改造我区国有企业,大型项目原企业除生产设备以外的其它所有固定资产均可无偿使用3年。
第九条大型项目和进入我区招商引资园区的中型以上项目开工建设地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和平整场地等相应条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国内外500强企业来我区新办大型加工项目,经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受益地政府、林业局无偿为其提供厂房。
第十一条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生产、生活用车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交通规费的前提下,经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确认后,由交警部门发放免检牌证,除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任何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和货物。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由财政一家统一收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验资、资产评估、年度审计等服务,由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以下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及从我区农村招收的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后可自愿在本地区落非农业户口。
第十四条对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大型项目由行署成立项目推进办公室,对企业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实行全程服务。
第十五条简化审批手续。凡需行政审批事项,均由在招商部门设立的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办,做到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二次办结,一个窗口收费。对敷衍塞责、互相推诿、贻误时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充分发挥地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和行政效能监察中心的作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凡要到外来投资企业检查的,必须经同级政府和外来投资服务中心批准,到地区行政效能监察中心备案,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鼓励外来投资者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投诉。对线索具体的举报要有报必查,查必有果,并严肃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视不同情况,对举报人一次性奖励3000—30000元人民币,奖励费用由被举报单位承担。被举报的事项属个人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属领导决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
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和单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人是指第一个将大兴安岭地区以外的投资者引荐到我区内投资的自然人(其身份不限)或法人。
第三条对引资人给予资金奖励。奖励分两步进行,一是由受益地政府、林业局按引资额进行奖励,即按投资者投入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二是按引进投资项目建成后企业的纳税额由纳税所在地政府进行奖励,即引进大型项目的,以该企业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年末以前累计纳税额地方分成部分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中型项目的按1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小型项目的按10%给予一次性奖励。为我区引进大型项目的引资人,由受益地政府、林业局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第四条引进大型项目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外,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提前晋升一级工资。
第五条对引进大项目的企业职工和社会人员,一次性引进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除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外,个人提出申请要求到林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直接聘任,并享受事业单位中级职称人员工资待遇;一次性引进资金超过3000万元以上且年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个人提出申请要求调入林管局机关部门工作,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调入,并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鼓励各县、区、林业局积极引进项目。凡在本地域建设的项目,企业缴纳税金地方分成部分在给投资者和引资人奖励年度内扣除其奖励后,剩余部分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与建设项目的县(区、局)按2:8分成;奖励年度结束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按2:8分成。
凡跨地域建设的项目,奖励年度内扣除给投资者和引资人奖励后的剩余部分,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引进项目的县(区、局)按4:6分成;奖励年度结束后地方分成部分全额按4:6分成。新林区、呼中区、松岭区分成和奖励统由地区财政局承担,标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上述各种奖励及按《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给予投资者的奖励,均由地区招商局组织核实认定,报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奖励资金来源:给予新建大型高科技项目100万元科研资金支持、为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投资者建300平方米别墅、为国内外500强企业在我区新建大型项目新建厂房、为大型项目投资者、引资者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及为引资人按到位资金额1‰的奖励,其项目建设地与纳税所在地在同一地的,由纳税所在地政府出资;在两地的,由受益两地按本办法第六条税收分成比例出资。
第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地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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