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扶持政策
政府设立扶持外来投资企业发展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对产品有市场、发展有潜力、牵动作用强的外来投资企业予以资金支持。
1、外来投资企业用利润(100万元以上)再投资于本企业或新办企业,经营期5年以上的,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无偿扶持。
2、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外来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两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扶持,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扶持;前三年对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入地方库50万元至100万元、100万元至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按入地方库增值税的15%、20%、30%给予一次性无偿扶持。
3、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农产品加工企业,由财政等部门帮助争取省里投入10%资本金;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帮助争取省级绿色食品发展资金。
4、对外来投资年纳税超百万元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同级政府或动员当地企业注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5、收购本市市属及其下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一次性付清价款,可按评估价值优惠30%。
6、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财源建设项目的,各级政府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科技专项资金和财政贴息支持。 用地优惠政策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生产加工型外来投资企业,根据投资额度大小,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前三年)可给予相应优惠: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可优惠30%,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可优惠40%,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可优惠50%,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可优惠60%,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可优惠70%。
2、收购我市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应有偿使用的,其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可按土地使用性质按30%至60%收取。 收费优惠政策
1、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由市物价局定期公布按下限收费目录。
2、凡市政府及部门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3、对符合国家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在授信额度内,市投资担保公司优先受理担保申请,担保费率下浮0.5个百分点,并由所投资项目专家组和有关部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4、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或安排就业200人以上、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在市电台、电视台、《双鸭山日报》等做广告的,在3个月内给予减免50%广告费的照顾。 其它优惠政策
1、允许新办生产加工型外来企业试营业半年,第三产业试营业3个月。
2、外来投资超亿元大型项目,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条件。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确认。
以上未尽事宜,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特事特办。
双鸭山市对外来投资者礼遇的规定
双鸭山市对经确认的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安置就业20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其它类型外来投资企业和对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给予特殊礼遇:
1、对达标的上述企业挂牌保护,除安全、防火、税收和质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外,一般不接受检查,确需检查要征得市政府领导同意。
2、为外来投资企业负责人颁发贵宾卡,相关部门对持卡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人身和财产安全予以重点扶持和保护。
3、外来投资客商法人代表工作用轿车,凭特别通行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桥收费站免费通行。
4、外来投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子女入本市小学、初中可自由选择学校,其收费按正常入学标准交纳;报考本市的省、市示范高中可比录取分数线分别降低10分和20分录取。
5、凡外来投资者及家属、外来投资企业中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可免费办理落户、农转非。
6、对有投资意向的大企业来我市考察,由市接待处负责安排接待,并组织服务。
7、为外来投资客商设投诉电话,市委常委和副市长在工作时间优先接待外来客商,同时,市委、市政府不定期地举行恳谈会,面对面听取外来投资客商意见。
8、市委、市政府为外来投资企业派1名处级干部担当联络员,负责联络、协调、服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由1名市级领导牵头,负责协调服务和有关事项的推进落实。
9、对纳税额较大的投资客商,可以授予荣誉市民、市委或市政府顾问及其他政治荣誉。其中,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外来投资企业法人,经营确有成就,对双鸭山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委、市政府给予年度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注:本市民营生产加工型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规定第三条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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