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每投资8万美元,可安排其亲属一人在投资地落常住户口,最多不超过6人。
(2)外国投资者举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
(3)凡投资额较大或者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外国投资者,经本人同意,可受聘为同级政府的经济顾问,其中符合《哈尔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规定的,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4)凡为哈尔滨市引荐外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成功的引荐人,除引荐外资举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外,均按外资实际到位额的5‰-6‰予以奖励。
税收优惠政策
l、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可连续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l0%。
2、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地方企业所得税。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企业所得税十年。另有规定的,可以免征地方企业所得税至经营期满。
5、新建的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产品,除我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减免,免出口环节增值税或者退税。
7、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税率不得低于l0%。
8、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比照执行。
9、再投资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己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10、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边远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上报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照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用地优惠政策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家土地使用权从事生产经营、房地产开发的,变更土地登记费按50%收取。
2、投资建立非盈利性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使用出让金。
3、收购市属及其以下亏损、关停、倒闭的现有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标准的50%交纳。租赁本款规定的企业,土地租金按规定的50%收取。
4、利用国有荒地植树育林的,土地无偿使用,林权归己,可以继承。
5、外商投资兴办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科学技术、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设施,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免缴土地使用出让金。
6、企业与开发区签订进区有关协议后,持建设、规划有关批复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每平方米30元交付首期土地出让金,获《用地许可证》,可办理开工建设有关手续,剩余土地出让金可缓交。
7、企业应按与开发区签订协议规定的期限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投产第三年度按所达到的每万平方米土地产出销售额度(或开发区实际财政收入)不同,可获得不同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扶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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