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钱某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因不景气于是企业就跟钱某解除了合同关系,为了给其适当经济补偿,该企业给了钱某一笔“买断工龄”款5万元。现在,钱某跟妻子离婚,因这5万元的归属闹得不可开交。妻子认为这5万元应当由两个人来分,但钱某认为这笔钱是对他以后的工龄的一种补偿,应属于他个人财产,妻子无权要求分这笔钱。请教律师,这5万块钱到底是属于钱某个人所有,还是归夫妻共同所有呢?
答:买断工龄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我们要正确认定其性质,就应当对照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别进行分析。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不同。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是否婚后取得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方面。当然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强调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也极为必要,故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有关个人财产的规定。该法所列举的几项个人财产来看,除个人婚前财产外,其余几项个人财产均与公民个人特定的身份密不可分,只有哪些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才能被纳入个人财产的范围。所以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为人身依附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应作为家庭的共同生活费用,不具有人身的依附性,不能由夫或妻一方独享。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行使的主体不同。通过继受取得的个人财产应按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的意思指定,而通过原始取得的个人财产则需依附于夫或妻一方的特定身份并受其本人的意思支配。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该而且只能归夫或妻一方行使,并完全受所有权人的主观意志所控制,他人不得干涉。可见该财产不论是通过原始方式还是继受方式所取得,均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这使其具备了特定物的某些性质。买断工龄款则不同,虽然它与夫或妻一方的行为、活动密切相关,但该财产应由夫妻双方来共同管理和支配,体现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志,所以他不具有个人主观性,因而不具备特定物的某些性质。
第三,从立法层面上分析,婚姻法在规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时采用了别除方式:第一步按取得时间把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第二步再将虽为婚后取得但应属个人特有的部分剔出去。这一划分方式是由两者间具有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关系所决定的。根据这一立法理念,在确定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时,可以采用逆推的方法,即看其与个人财产的性质是否相符,不能得出肯定的判断,那么就应当推定其为共同财产。
综上分析,买断工龄款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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