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妻子生前欠债 要妻债夫还吗?
http://heilongjiang.dbw.cn   2006年03月06日 20:50:26

  问:县委干部张某的爱人胡某是一名服装个体户,每年收入数千元,家里已有积蓄四万余元。但不幸的是,一次外出采购时,胡某因车祸身亡。这时,信用社找到张某说,胡某这几年共欠有贷款三万余元,要求张某替其妻还债。

  张某认为,他爱人是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他是国家干部,不能也没有参加她的经营活动。他们的家庭积蓄只有四万元,依继承法,只有两万元是胡的遗产。因此只能用这两万元再加上她经营中剩下的那些服装来清偿胡的债务。信用社则说,两万元现款我们先拿走,你爱人的那些衣服你自己处理吧,我们不要。不过告诉你,我们通知了银行,你要不还钱,你那其余的两万元也别想用,我们要冻结它。

  张某认为信用社是利用他们和银行的特殊关系侵犯了其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冻结他的存款属违法行为。律师先生,信用社冻结张某的存款行为合法吗?张某以自己没有参加经营活动而拒绝还债的理由成立吗?

  答:我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就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从事工商经营的特殊组织形式。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那么张某的妻子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为个体户,是算个人经营呢?还是算家庭经营呢?

  要弄清这个问题,就需要理解这一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户对其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不论是合同约定的债务,还是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都是无限财产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二百条意见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其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张某的妻子是个体经营者,虽然他的丈夫是县委干部,不直接出面经营,但胡某显然是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其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员享用的。而且张某自已承认胡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故胡所欠信用社的债务及其他债务,均应当以其家庭共有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我们在处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时,一定要注意,个体工商户不是一般的公民家庭户,它是经核准登记的从事工商经营的个体经营单位。本着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我们也就找到了确定其财产责任的标准。

  张某在自己的妻子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享受到了妻子个体经营的收益,其家庭共有财产中,有相当主要的部分来自妻子的个体工商经营。因此,张某应以其妻从事个体经营期间的夫妻共有的储蓄,偿还借信用社的贷款。

  当然,如果信用社要想实现自己的债权,须依法定程序,通过民事诉讼得到法律保护,采取不恰当的办法,只能带来下必要的争议与纠纷。(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作者:    来源: 中国网     编辑: 邵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