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警方网上巡视“裸聊”的行为被认为涉嫌违宪,笔者认为,该行为是否违宪,要对比宪法相关条款后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集中在第四十条中,该条款的前部分规定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内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一般情况下,对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随意侵犯。后部分是限制公民权利行使的内容:“为了国家安全或者打击刑事犯罪需要,可以对通信进行检查。”因此,对公民通信自由进行检查,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或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进行检查。江苏警方是法定的侦查机关,有权对犯罪活动包括网络犯罪进行侦查,应该说江苏警方的网上巡视行为是合法的。
网络作为一个公共平台,不仅涉及个人利益,还涉及公共利益。警方查禁网络犯罪时,往往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出于对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都会对公共通信系统进行监管。美国警方对公共网络监管的力度比中国还大,普通公民的电话都受政府监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最近都加强了反恐立法,加大了对网络和电信的检查力度。
不可否认,警方在行使网络监管的权力时,侵犯了相当数量无辜民众的通信自由权和隐私权。警方的监管权与普通民众的聊天权都受法律保护,只有在具备正当性的条件下,一种合法利益才可以对另一种合法利益造成适度的伤害。判断正当性的关键是看一种合法利益对另一种合法利益造成的伤害是否具有不可避免性。它类似于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一种合法利益对另一种合法利益可造成伤害。
警方在查禁网络犯罪时,首先要区分合法“裸聊”与非法“裸聊”,区分的根据是“裸聊”者的关系和目的。对网络犯罪的查处,警方必须打开所有人的“网络信封”后,才能初步知道谁是犯罪嫌疑人。就目前技术而言,警方要查处非法“裸聊”,必须对所有网上聊天者进行初步监视后,才能确定谁有犯罪嫌疑。只要警方查禁网络犯罪,就不可避免地侵犯普通公民的合法权利,因而,警方巡视网络行为具有正当性。
笔者认为,为了减少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警方可以从以下方面改进自己的做法,争取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首先,从技术上做起。警方应尽快地进行技术攻关,在短时间内研制出能迅速识别出谁是正当聊天者,谁是非法聊天者的仪器。通过科技强警的措施,减少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其次,从制度上规范警方的网络监管行为。应该说普通公民对政府基于国家安全或者打击刑事犯罪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查而使自己的权利受损是能够理解的。因为,公民权利在警方的检查中受到损失,但也在检查中得到保护。目前,公民最大的担心是警方在行使合法权力时滥用国家权力,对普通公民的权利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对不该监视的人和不该监视的内容进行违法监视,这些伤害对公民而言,处于没有觉察之中,且无法提起司法救济。为了消除公民对警方网络监管行为的恐惧和无端猜疑,警方应该尽快出台并公布网络监管规范。第三,提高网络监管民警的素质,加强自律,以增进民众对警方网络监管行为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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