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关于畅通信访渠道和创新信访工作机制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畅通信访渠道,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信访人的建议权、申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是新形势下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具体表现在:有些政府和政府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不到位,信访人一信多投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得不到及时的信息反馈,使信访演变为走访、上访,甚至进京上访等等。为了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这个问题,《信访条例》专门设立了“信访渠道”一章,对畅通信访渠道和创新工作机制作了规定。
一是行政机关要公开有关方便信访群众进行信访的信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有关事项。
二是信访信息系统。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
信访信息系统具有以下三个作用:第一,方便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使人民群众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就像在省城或者北京提出一样,并能够及时了解办理情况;第二,监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使有关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能够及时了解、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变上边着急为下边着急”;第三,防止重复信访,避免一信多投,一事多访,节约行政成本,减轻信访人的负担。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实施这一制度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是设区的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