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关于维护信访秩序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公民的提出建议权和申诉权受宪法保护,但宪法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好的信访秩序是解决问题的前提,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是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是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是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是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是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进行如下处理:第一,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对种种复杂的情况,行政机关要防止片面无原则地迁就信访人不适当或者违法的信访行为,削弱管理、害怕管理甚至放弃管理,导致发生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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