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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