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督办?
答:对有关行政机关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督办:(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一般为6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有关行政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进行督办。(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如果有关行政机关未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未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未依法处理或者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等,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督办。(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进行督办。(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及时进行督办。(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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