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日前,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凡2004年5月13日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四类人可申请购房
《规定》指出,凡具有哈尔滨市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年收入在4万元含以下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企业退休的建国前入伍的军人;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工程或危棚房改造涉及的被拆迁居民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本市住房面积控制标准70%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70%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申请人。单身及单亲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一人年收入计算,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年收入按夫妇双方的年收入之和计算。
申请人的年收入包括下列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劳务报酬等其它所得。限购套数和面积
《规定》限定,申请人只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单身申请人、3口人以下的家庭申请人含3口人,可购买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三口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可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申请人实际购房建筑面积在上述规定面积以内的,按市物价局批准的价格购买;超过上述规定面积的,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超面积部分需按建筑面积销售价格的8%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将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房屋再上市交易时,该部分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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