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在不断地发展。公平正义的价值越来越引人瞩目,执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响亮。
----执法公正是人民群众的呼唤。在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日益重视依法从事各项活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而,对执法者的形象、对执法的公正性的关注程度显著提高,当任长霞满腔热情实践她“还老百姓公道是人生最大的追求”的诺言时,人民群众誓言“要是嵩山搬得动,我就用它为任局长立碑!”当宋鱼水、顾双彦、金桂兰等一大批优秀法官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时,人民群众将她们视为公正的化身、正义的丰碑。而当某些执法者徇私枉法、裁判不公时,人民群众通过媒体、信访甚至示威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和愤慨。这些都再清楚不过地表明,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涉及千千万万百姓的利益,执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是人民群众,执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也是人民群众;执法公正顺乎民心、合乎民意,是党的宗旨在政法工作上的具体体现,是关系到人心向背的大事。
------执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呼唤。社会主义法制是一个立法、普法、守法、执法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的系统工程,它的基本要求是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目前,我们国家有法可依已经基本做到,但是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要求还有明显的差距。特别是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差距更大。而没有执法的公正就没有法律本身的正义,就没有法制的尊严和权威;缺乏执法的公正,法制就是残缺不全的、作用受限的法制。中外历史已经证明,执法不公损害的不仅是执法者的形象和信誉,而且破坏法制根基,破坏社会的价值基础和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任基础。著名的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法的举动为害尤烈。不法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败坏的是水源。”所以,大力加强法律的实施工作,促进执法公正,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中之重;既是法制建设规律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我国法制建设现状的客观要求。
------执法公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呼唤。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限制、制约“无形之手”的负面影响,都离不开法制。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必须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专家学者们早已指出:“无论是立法行为还是执法行为,都具有影响宏观资源配置结果的社会功能。”实际生活也表明,完善的立法和规范、公正的执法是最重要的经济发展环境,不仅可以使各种资源在市场上迅速、合理地聚集、发酵,使经济纠纷、矛盾得到及时、公正地化解,而且可以大大增强投资者、经营者的信心和积极性。反之,无法可依,有法不依,徇私枉法,必然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和经济运行的成本提高,使投资者、经营者望而却步。
当前,我省正处在“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的关键时期,特别需要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特别需要进一步提升、优化我省的经济发展环境,因此,也特别需要大力纠正执法不公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公正,为我省的经济发展提供应有的法制条件和保障。
------执法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呼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义,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在其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支撑和谐社会的主要支柱。有学者早已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任何社会总是充满矛盾,人与自然始终有对立的一面,但难以想象一个执法不公问题很多的社会能够做到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所以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正处在人均国民收入1000美元向3000美元发展的关键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较多,对社会和谐的要求又尤为迫切。因此,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在执法活动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大力提高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水平,就成为时代提出的重大课题。
------执法公正是政法工作发展进步的呼唤。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利益,保障和促进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职责,履行职责的主要方式是执行国家的法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政法工作必须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公正执法。舍此,既不能惩治不法,也不能保护合法;既不能维护稳定,更不能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和优质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促进执法公正是政法机关能力建设的基本内容,是政法工作发展进步的内在要求。中央政法委员会新近部署的为期半年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努力解决政法机关面临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发生,推动政法工作的发展进步提供了有力的动力和良好的契机。我省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应当抓住机遇、乘势而上,推动我省政法工作的发展和进步,通过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真正在本职工作中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体现党的先进性的要求。
(二)
知耻近乎勇。勇于正视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大力纠正执法不公问题的前提。
执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一是执法者主观的公道正直,二是执法程序及过程的严密正当,三是执法结果的公平正义。与此要求相反,执法不公表现在执法者的执法立场发生了偏差,主观动机蒙上了污浊,囿于人情、私利和地方、部门的利益,违法办案,枉法裁判。或者明知是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而不去履行,该立案的不立案,该调查取证的不调查取证,该采取紧急措施的不采取紧急措施,该及时裁决的拖延裁决,等等;违反法律程序办案,比如非法插手经济纠纷,超期超范围扣押款物,滥用强制措施和执行权,甚至刑讯逼供;有悖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混淆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此种违法与彼种违法的界线,或者放纵、保护违法犯罪,或者伤害无辜,或者加重当事人不应有的法律责任。尽管这样一些问题发生在极少数执法部门和个别执法人员身上,但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执法不公问题存在的原因,从客观上分析,一是我国法律制度及执法规范还不够完善、健全,执法监督还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使得个别执法者敢于并能够钻法律的空子,违规操作,偏私执权;二是我们国家长期的封建历史,以及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形成的对法制的不正确认识,削弱了全社会的法制意识,污染了公正执法的环境,弱化了执法者的公正意识。致使少数领导干部对在执法问题上不正当打招呼、写条子不以为然;一些群众遇到官司首先想到的是托门子、找路子,有理、无理都把官司胜败寄托在个人关系上;有些执法者则把法律仅仅视为工具,看领导的眼色、意思行事,视个人关系、利益的轻重执法;三是执法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备、有力。一些地方受财力限制,未能给基层执法部门提供必要的经费,造成有的执法部门靠罚款、靠各种关系维持运转,通过办案收费解决所拖欠的出差费、医疗费等问题。这就为少数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违法办案、枉法裁判提供了托词。从主观方面分析,少数执法者政治素质不高,法制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对执法公正对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特殊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把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执法权力仅仅视为一种谋生的手段,看不到执法不公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直接、间接的重大危害。或者以管人者自居,不作为、乱作为;或者感情至上,把个人之间的感情作为执法的原则,办人情案;或者把手中的执法权力作为商品,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贪赃枉法。正是这些主观认识和潜意识中的错误、阴影,导致少数执法者有法不依、有规不循、;颠倒是非、亵渎法律。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原谅执法者在法律或事实上一时的认识错误造成的执法不当,但绝不容忍那种故意滥用执法权力的行为。
(三)
执法公正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解决执法不公的问题既是长期的任务,更是紧迫的课题。面对时代的呼唤和人民的期望,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提高我省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在政法机关取得的实效,看到政法工作在新形势下取得的新的进步。
第一,强化经常性的教育和培养,不断增强广大政法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观念意识。大量的执法任务是由政法干警去完成的,要保证广大政法干警公正执法,则必须认真解决执法者的立场、思想问题。各级政法机关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教育广大政法干警弄清楚为谁执法、为谁用权的问题,牢固树立执法者首先要遵法、守法的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不断增强国家观念、法治观念和群众观念,深刻认识执法不公给国家、公民、法人以及执法者自己和家庭带来的危害,使公正执法成为广大政法干警的职业准则和自觉行动,筑牢恪守公正执法原则的思想防线。同时,不断加强、规范对广大政法干警的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
第二,加快制度建设,规范执法行为。要保证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公正执法,防止有人利用手中的执法权谋私枉法,必须完善、严密有关的工作制度。江泽民同志曾特别强调:“要继续建立和健全有关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严肃、公正执法”。因此,政法机关应当认真总结执法不公问题所暴露出来的制度缺陷,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建立、健全有关执法工作的规章、制度,通过完善、严密的制度,规范执法者的行为,堵塞谋私者、投机者可资利用的漏洞。其中,完善、严密执法程序的有关规定尤为重要,只有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公正,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结果的公正。特别需要强调已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强调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唯此才能使规章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广大执法者在执行规章制度中养成规范执法、公道办事的习惯,而对心术不正者则会起到“火炉效应”----触之必烫手。
第三,强化执法监督,严防司法腐败。人类社会自从建立国家以来的历史一再表明,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为了防止权力带来的腐蚀,我们应当大声疾呼,拥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绝不是什么好事,行使这样的权力,不仅可能害人,也可能害己;不仅不能保证公正,也不能保证效率。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都应当尽快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同时,必须不断完善对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并把这种监督制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者的每个执法环节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都要依法相互监督、相互配合,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监督。要把依法可以公开的规章制度对外公开,并坚持依法公开办案,让法制的阳光更多地照亮执法的空间,通过公开促公正。
第四,努力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确保政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良好的执法环境可以促使更多的执法者自觉地公正执法,不好的执法环境则会使有些执法者近墨者黑。在执法环境中,最重要的是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依法办事,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支持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法活动的干扰,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同时,各级党政机关要为政法机关提供应有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积极主动地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并且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的尊严,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人人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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