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殿忠:解决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


2005-01-27 15:05:47

石殿忠

  东北网1月27日电(记者刘华)27日上午,政协黑龙江省九届三次会议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中心召开全体会议。省政协委员石殿忠作了题为《关于解决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的建议》的报告。报告全文如下:

  在全省130万残疾人中,有60%以上生活在农村,他们都以种地为生从事体力劳动。由于身体功能限制,他们中有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很弱,还有60%以上没有劳动能力。所以,在农村,残疾人家庭都比较贫困。在过去十几年里,我省农村普遍施行对残疾人减免土地承包费、义务工、乡统筹、村提留和农业税等优惠政策,从而减轻他们的负担,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从2004年初开始,我省取消了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并实行了农民种粮补贴。这样一来,残疾人以前享受的“减免”政策不再适用,这些残疾人享受优惠照顾的比较优势随之被取消。而残疾人在农业生产中与健全人相比处于劣势的客观现实却依然存在。随着“两免一补”政策的实施,健全人致富奔小康的步子将会加大,而残疾人的收入水平、致富的步伐显然会差于健全人。据我们基层残联干部调查,现在农村残疾人户人均土地面积普遍低于其他农户。在有的地方,残疾人户人均土地面积只占富裕户的35%,占中等户的53%。其主要原因是,一部分残疾人户因无劳动能力,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只分得了口粮田;多数残疾人户无投入能力,无力购买机动地和其他农户转让的土地。农业税取消了,而残疾人的人均土地面积又不可能再增加,土地少,相对来说,他们享受的免税待遇和种粮补贴也少。即使是同样种地,残疾人户无论是在新品种选择、新技术应用和亩单面积投入上都赶不上普通农户,残疾人户亩收入普遍低于其他农户。由于身体或智力的障碍,残疾人靠输出劳务和搞养殖业等增加收入的机会也几乎没有。这样,农村残疾人户与健全人户相比较,其贫富差距将会逐步拉大。那么,没有残疾人的致富奔小康,广大农民奔小康的目标就不能全面实现。在取消农业税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才能使残疾人得到相应的补偿,使他们同健全人一道奔向小康呢?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及时制定出台优惠政策。农业税取消后,各级政府原有的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有的条款已经不再适用,有的条款弹性大,可操作性不强,很难给残疾人带来实惠。农村残疾人贫困问题是一个普遍性问题,他们在生产、生活、就医、就学等方面是存在着特殊困难的,靠一些临时救助措施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如果政府制定了特殊照顾残疾人的政策,有关方面和基层组织照顾残疾人就有所遵循,残疾人才能真正得到实惠,广大残疾人会更加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和照顾。据我们了解,农业税取消后,除了社会救济、五保和一些地方危房改造,就没有什么能直接照顾到残疾人的了,而社会救济、五保并不是专门针对残疾人的。现在国家对农业的政策有了调整,而且越调越有利于农民的生产生活,如果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不及时出台,残疾人就得不到什么特殊照顾。所以说,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农村经济形式的变化,在农民致富奔小康道路上,残疾人群体明显处于不利地位,亟的强烈愿望。各级政府在制定优惠残疾人政策时,应当切实考虑残疾人有特殊困难,要有一些突破,不能墨守常规。比如,农村救济,应适当放宽对残疾人的救济标准,适当提高对残疾人的救济额度,具体地说,符合救济条件的残疾人应当比符合救济条件的健全人享受的救济额度高30%--50%;适当放宽对残疾人的医疗救助条件,提高救助标准;已经实行低保的地方,适当放宽残疾人纳入低保的条件,提高残疾人享受低保的额度,残疾人享受的额度应当比健全人高30%---50%;计算低保标准时,将残疾人与家庭分开计算等。再比如,政府可以考虑通过提高农村残疾人户种粮补贴标准的办法,把残疾人不再享受减免照顾的损失补偿回来。另外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就学、残疾人就医、住房问题如何给予特殊照顾等,这些都应当明确的写进优惠政策里面。

  二、各级政府应当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特殊群体,在农村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和采取救助、扶助措施时,应优先照顾残疾人。在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的地方,应当优先将贫困残疾人纳入低保范围。在实行医疗救助的地方,应当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救助对象,并对需要救助的残疾人优先实行医疗救助,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在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的地方,要确保残疾人参加。残疾人加入新型合作医疗个人承担费用有困难的,应由当地政府承担。

 

来源: 东北网     编辑: 岳同明     作者: 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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