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64年师大本科毕业后分配到森工企业办中学教书,中学高级教师,2001年退休,退休金(全额)615.16元.跟老师们比.实在"不好意识"."教师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中都规定"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同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中央亏损企业,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头说了,但下边不理,还不是水中月,镜中花?所以请帮国企教师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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