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允:关于商请哈尔滨市交通局迅速恢复市内公交客票合法身份的建议


2005-01-21 14:57:36

  案由:关于商请哈尔滨市交通局迅速恢复市内公交客票合法身份的建议

  提案者:李允

  提案内容:

  2004年12月16日《新晚报》第7版上刊登了省政协工作人员刘大志乘82路联运车,行车途中发生故障,司乘人员只退票不退钱,事隔了3天,刘大志用此票再乘82路车,遭到拒收的“奇闻逸事”。我以为这决不是刘大志一人的遭遇,而是不少哈尔滨市民都遇到过此类情况,一元钱不多,他折射出的却是公交企业对乘客利益的侵害。

  今年才颁布的《哈尔滨市交通客运管理规则》第25条说明,当公交客车途中发生故障,司乘人员有义务及时疏导乘客再坐下一辆车,规则是没有涉及为乘客退钱退票的问题。于是各客运公司便只疏导乘客坐下辆车,只退票,不退钱。而且这张客车票过“时”便作废。所谓过“时”,就是在不能及时截到下辆车的情况下,这张票就是废纸一张。

  同时,《交管规则》第25条,也有设计上的缺憾,试想:在车坏在数九寒天,或是坏在瓢泼大雨中,有哪位乘客会在此种情况下像傻子一样静候下辆车的到来,事实上往往此类气候条件下,也正是公交车辆运转不畅、乘客爆满之时。为此,建议:

  一、由市交通局印刷的市内客运票要发挥乘车的流通效用。市交管部门和客运车队把它解释为“报销凭证”是自我矛盾的,因为它早已明白无误的印有“哈尔滨市联运客票”字样,乘客一手交钱,乘务员一手交票,体现的民法通则上的公平交易原则,当行车途中,发生行车故障(事实上已经给乘客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情况下),交管部门和客运车队又把车票自行曲解为“报销凭证”和“乘车凭证”,拒绝承认它在乘车上的使用价值,这就侵犯公平交易原则,侵犯了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双方都要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而直接侵犯了乘客的合法利益。因此,市内公交客票应迅速恢复它名正言顺的合理合法身份。二、哈尔滨市交通局应迅速通知各客运公司,市内公交客票在市内各公交车具有使用价值(对此有交管人员说怕有假票混杂其中,我说人民币也有假币混杂其中,它照样流通,只是严打严罚罢了,实行无人售票以来,你们收到的假币、废币还少吗?你们拒收自己印刷的车票,实在让人不可思议)。同时发动乘客举报拒不执行的车队,对不执行的车队,处以票额十倍以上的罚款,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来源: 东北网     编辑: 连冬雪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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